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管理辦法
2007-06-01 發布 2007-06-01實施 中交(北京)交通產品認證中心發布
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統一管理,保證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正確使用,規范交通產品認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交通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交(北京)交通產品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認證中心”)按照國家批準發布《交通產品認證目錄》,負責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統一制作、發放、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產品認證證書是指獲準的《交通產品認證目錄》中所列產品通過認證所獲得的證明文件。 本辦法所稱交通產品認證標志是指在證書有效期內使用的由專有符號、圖案以及文字的組合標識,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制作、發布、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禁止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第二章 證書及使用規定 第六條 認證中心依據《交通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及相應實施規則從事認證活動,對符合條件的委托人頒發交通產品認證證書。 第七條 交通產品認證證書由認證中心負責印制并統一編號,鑲嵌認證中心標志,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證書編號; (二) 委托人、生產廠的名稱、地址; (三) 產品的注冊商標(需要時); (四) 產品名稱、型號或規格; (五) 認證依據的標準或技術規范; (六) 認證模式; (七) 發證日期及有效期 (八) 發證機構蓋章、批準人簽字; (九) 發證機構全稱和聯系方式。 原則上一張證書只能覆蓋一個認證單元,證書有效期根據不同產品的不同特性,在該產品的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交通產品認證證書標準格式見附錄A。 第八條 獲得交通產品認證證書的委托人(以下簡稱“持證人”)與認證中心簽訂《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及標志使用協議書》后,方可按照認證中心的規定使用證書。 第九條 證書的發放 (一)企業可直接派人持證明或委托他人持委托函到認證中心領取認證證書。 (二)企業可委托認證中心郵寄證書。委托郵寄的企業應將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及其他必要信息以正式公文(委托函)通知認證中心。 第十條 持證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按照認證中心的要求,可在產品廣告、宣傳材料等資料中使用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及有關信息,可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向用戶出示交通產品認證證書,但不得利用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 第十一條 獲得認證的產品(以下稱“獲證產品”)及證書上相關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持證人應向認證中心申請證書變更,未進行變更或經認證中心調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證書。 第十二條 證書的暫停 (一)持證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暫停使用證書: (1)不能按期接受監督; (2)管理體系發生變更; (3)監督檢查發現生產能力或產品質量達不到批準時要求,且不需要立即撤銷其認證資格; (4)證書的使用違反認證中心的有關規定; (5)未按期繳納年金; (6)獲證組織發生了重大的產品質量事故或在質量監督抽查中不合格等; (7)發生其他違反認證規則的情況。 (二)被暫停認證證書期間,持證人不得對其認證資格做出誤導性的聲明; (三)持證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相應整改措施,并經認證中心驗證有效后方可恢復證書的使用。 第十三條 持證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認證中心注銷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1)獲證產品認證適用的標準或認證實施規則發生變更,證書的持有人不能滿足上述變更要求的; (2)證書超過有效期,證書持有人未申請延期使用的; (3)獲得認證的產品不再生產的; (4)認證證書的持有人申請注銷的。 證書注銷后,該產品視為無證產品。當企業需要獲取證書時,可重新提出申請認證。 第十四條 持證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認證中心撤銷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1)監督檢查結果證明生產能力或產品不符合認證要求; (2)證書被暫停使用期間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恢復滿足認證要求; (3)獲證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且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 (4)采取不正當手段弄虛作假; (5)持證人不接受認證中心對其證書有效性確認。 第十五條 持證人應妥善保管證書,以免丟失、損壞,禁止偽造、變造、濫用、冒用、買賣或轉讓證書。 第十六條 對偽造、假冒、涂改、出租、轉讓及濫用證書者,除暫停或撤銷其認證證書、責令其采取糾正措施外,必要時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第三章 標志及使用規定 第十七條 交通產品認證標志是認證中心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備案的標志,屬于認證中心專有的認證標志。認證中心對標志的制作、發放和使用實施統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交通產品認證標志為白色底版,藍色圖案,基本圖案見附錄B,分為標準規格和非標準規格。 標準規格的標志由認證中心統一印制,共有五種型號,具體尺寸見附表B-1。 非標準規格的標志必須與標準規格的尺寸成線性比例。 第十九條 持證人憑“購買標志申請表”或“標志使用申報表”,繳納相關費用,并與認證中心簽訂《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及標志使用協議書》后,按照認證中心的規定使用交通產品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持證人可在其獲證產品的標(銘)牌上、包裝上、說明書及出廠合格證上使用認證標志。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應根據產品特點按規定加施標志: (1)標準規格標志,應加施在獲證產品本體的顯著位置; (2)印制、模壓標志的,應加施在獲證產品的銘牌或本體的顯著位置; (3)在獲證產品的本體不能加施標志的,應將標志加施在產品的最小包裝及隨附文件中。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被撤銷或暫停使用認證證書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當認證中心準許持證人恢復使用證書后,方可繼續使用認證標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認證中心負責對獲證組織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認證中心公布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等相關信息,以便于公眾進行查詢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行為向認證中心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國家認監委或者交通部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六條 對于持證人濫用證書和標志的行為,認證中心除暫停或撤銷其認證證書、責令其采取糾正措施外,必要時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交通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收費按照認證中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交(北京)交通產品認證中心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錄A:交通產品認證證書標準格式
附錄B:交通產品認證標志標準格式及規格 圖B—1交通產品認證標志
表B—1標注規格認證標志的尺寸 規格 尺寸 1號 2號 3號 4號 5號 A 30 45 60 75 90 A1 28 42 56 70 84 B 24 36 48 60 72 B1 22.4 33.6 44.8 56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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