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S 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標準符合性證書詳解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以下信息技術服務單位的符合性評估活動:
1. 實施《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的需方單位。
2. 實施《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服務能力成熟度模型》的基本級(四級)、拓展級(三級)、改進(協同)級(二級)、提升(量化)級(一級)等供方單位。
(二)申請條件
通用、四級、三級基本條件:
具有法人地位。
已按照通用要求/四級/三級建立了運維服務能力體系,且有效運行 6 個月以上。
能夠提供運維服務能力管理、人員、資源、技術和過程等方面的有效證據。
2. 二級基本條件:
持有三級證書 1 年以上。
已按照二級標準要求建立了運維服務能力體系,且有效運行 6 個月以上。
能夠提供運維服務能力管理、人員、資源、技術、過程、應急和交付等方面的有效證據。
3. 一級基本條件:
持有二級證書 3 年以上。
已按照一級標準要求建立了運維服務能力體系,且有效運行 6 個月以上。
能夠提供運維服務能力管理、人員、資源、技術過程、應急、交付、質量等模型的有效證據。
(三)監督管理和罰則
ITSS 分會可通過評估機構自評、同行評議、評估結果抽查、征求申請或獲證單位意見等方式,對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及其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 獲證單位自獲證之日起,每年應接受評估機構實施的監督評估,以保證證書持續有效。
3. 評估機構完成監督評估后,應向 ITSS 分會提交監督評估報告和相關材料。ITSS 分會對監督評估結果進行確認。
4. ITSS 分會在工作平臺公布監督評估結果。按期完成監督評估的獲證單位,其證書持續有效。逾期未完成監督評估的獲證單位,證書暫停 3 個月,3 個月后仍未完成監督評估工作的,證書自動注銷。
5. ITSS 分會可對獲證單位的信息技術服務能力體系運行、證書使用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6. 申請單位或獲證單位在初次評估、再評估、監督評估及變更等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不配合相關工作等行為,ITSS 分會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暫停評估、降級,暫停或撤銷證書等處罰。
7. 獲證單位在證書使用過程中,存在涂改、偽造、租用、借用等行為,ITSS 分會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降級,暫停或撤銷證書等處罰。
(四)認證周期
認證周期預計需要 4-6 個月。
1. 證書有效期 3 年,獲證單位需延續證書有效期的,應在證書有效期期滿前提交再評估申請,再評估程序同初次評估。通過再評估的獲證單位,ITSS 分會換發新證書。未完成再評估的獲證單位,證書到期后自動注銷。
2. 獲證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名稱、地址等一般變更,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 ITSS 分會提出證書變更申請。ITSS 分會核實后辦理證書變更手續。
3. 獲證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分立、合并、重組或業務調整等重大變更,可向 ITSS 分會提出證書變更申請。對符合變更要求的,ITSS 分會組織變更評估,通過變更評估的換發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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