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管理辦法
1 適用范圍
1.1 本辦法用于規范對企業按照《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試行)》(工信部公告〔2014〕3號)建立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開展的評定活動。
1.2 本辦法明確了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建立、運行及其績效的評定和監督要求,強化評定過程管理。
1.3 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應遵循“自愿、獨立、公開、公正”的原則。
2 評定管理組織
2.1 設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專家委員會(簡稱評定專家委員會),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提供指導和咨詢,作出專家結論。評定專家委員會設在中國兩化融合咨詢服務聯盟。
2.2 設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委員會(簡稱評定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管理、協調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制訂完善評定工作細則、流程和方法,管理評定機構及評定人員等。評定工作委員會設在中國兩化融合咨詢服務聯盟,接受聯盟指導委員會和聯盟理事會的指導,其日常工作由聯盟秘書處承擔。
3 評定機構要求
3.1 評定工作委員會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評定機構從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活動。
3.2 評定機構應建立并有效運行評定工作體系,完善評定監督和責任機制,以確保從事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活動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3.3 堅持咨詢與評定分離原則,禁止評定機構為其利益相關方提供評定服務。
3.4 評定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如下:
1)有固定的辦工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2)有10名以上符合條件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專職評定人員。
3.5 評定機構至少應公開以下信息:
1)可開展評定的主要業務范圍;
2)評定機構授予、保持、變更、暫停或撤銷評定及其證書等環節的程序和規定;
3)對所作出評定結論的申訴程序;
4)評定機構以往開展的評定業務;
5)評定機構的信用等級;
6)評定機構聘用的評定人員及其信用等級。
3.6 對于違反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職業道德以及不遵守評定工作委員會管理要求的評定機構,評定工作委員會有權暫停或撤銷其從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活動的委托。被撤銷委托的機構,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4 評定人員要求
4.1 評定工作委員會委托符合條件的評定人員具體承擔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
4.2 評定人員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所執業評定機構確定的工作程序和作業指導從事評定活動,對評估審核報告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4.3 評定人員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評定機構執業。
4.4 評定人員的基本條件如下:
1)每3年至少參加1次評定工作委員會組織的專業培訓;
2)通過評定工作委員會組織的專業考試,且每年至少參加1次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估審核工作,否則每年均需重新通過專業考試;
3)擁有3年及以上從事企業管理、信息化、自動化、管理體系等相關工作的經驗,或具有等同于相關領域3年工作經驗的專業水平。
4.5 對于違反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職業道德以及不遵守評定工作委員會管理要求的評定人員,評定工作委員會有權暫停或撤銷其從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活動的委托。被撤銷委托的人員,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5 評定管理平臺
5.1 依托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管理平臺(gltxpd.cspiii.com)(簡稱評定管理平臺),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進行全流程管理與監督。
5.2 評定機構和評定人員需在評定管理平臺進行注冊,公開相關信息。
6 評定程序
6.1 初次評定
6.1.1 受理評定申請
6.1.1.1 申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的企業(簡稱申請企業)需在評定管理平臺進行注冊,選擇評定機構,并提交評定申請材料。評定申請材料包括:
1)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等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復印件;
4)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管理手冊及必要的程序文件等;
5)申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的范圍和邊界所涉及的業務流程、組織結構、技術、數據等的清單;
6)兩化融合管理體系已有效運行的證明文件;
7)兩化融合發展水平評估報告;
8)其他與評定有關的必要文件。
6.1.1.2 評定機構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確認申請企業從事的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和實施了兩化融合管理體系,且已有效運行;并根據申請企業申請的評定范圍、完成評估審核所需時間及其他影響評定活動的因素,綜合確定是否受理評定申請。
6.1.1.3 對于申請材料不滿足6.1.1.1中要求的,評定機構可通知申請企業補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評定申請。
6.1.1.4 對于擬受理的評定申請,評定機構應與申請企業簽定書面的評定合同,并提交至評定管理平臺。
6.1.2 制定評估審核計劃
6.1.2.1 評定機構在實施評估審核前,應形成書面的評估審核計劃,由申請企業確認,并提交至評定管理平臺。評估審核計劃的內容至少包括:評估審核計劃名稱和編號、評估審核目的、評估審核范圍、評估審核任務、評估審核時間、評估審核組成員、評估審核組組長、評估審核日程安排等。
6.1.2.2 評估審核時間應合理充分,以確保評估審核的完整有效。
6.1.2.3 評估審核組應根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估審核范圍所覆蓋的專業領域選擇具備相關能力的評定人員和技術專家。每個評估審核組應至少包含一名專職評定人員,評估審核組中的評定人員承擔評估審核責任。
6.1.2.4 現場評估審核應安排在評估審核范圍覆蓋的業務活動處于正常運行階段,以使現場評估審核活動能夠觀察到業務活動的運行情況。
6.1.3 實施評估審核
6.1.3.1 開展第一階段評估審核
6.1.3.1.1 第一階段評估審核的主要目的是判斷申請企業是否建立和實施了符合《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的管理制度,重點評估審核申請企業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與標準的符合性。
6.1.3.1.2 第一階段評估審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評估審核申請企業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相關文件是否符合《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并初步確認申請企業的實際運行情況是否與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相關文件相一致;
2)評估審核申請企業理解和實施《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標準的情況,特別是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的要素、過程、目標、運行機制及其關鍵績效的識別情況;
3)評估審核申請企業是否圍繞與企業戰略相匹配的可持續競爭優勢的需求,確定了信息化環境下新型能力的要求,并確定了兩化融合目標;
4)確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覆蓋的范圍,以及該范圍是否與申請企業對打造信息化環境下新型能力的要求相一致;
5)確認申請企業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是否已實施運行、是否實施了內部審核與管理評審;
6)結合兩化融合目標,并圍繞所涉及的業務流程、組織結構、技術及數據四個基本要素,以及管理職責、基礎保障、實施過程、評測與改進四個管理域,識別對兩化融合目標實現具有重要影響的關鍵點,作為策劃第二階段評估審核的重要輸入;
7)結合識別的第二階段重要評估審核點,審核第二階段評估審核所需資源的配置情況,與申請企業相關人員進行討論,確定第二階段評估審核實施的可行性,并商定第二階段評估審核的詳細安排。
6.1.3.1.3 第一階段的評估審核活動,原則上應在申請企業現場進行。
6.1.3.1.4 評定人員應該將第一階段評估審核情況形成文件,告知申請企業,并將文件及相關材料提交至評定管理平臺。第一階段評估審核和第二階段評估審核應安排適宜的間隔時間,使申請企業有充分的時間解決第一階段評估審核中發現的問題。
6.1.3.2 開展第二階段評估審核
6.1.3.2.1 第二階段評估審核的主要目的是圍繞申請企業所打造的信息化環境下的新型能力,判斷申請企業兩化融合管理體系運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6.1.3.2.2 第二階段評估審核至少應覆蓋以下內容:
1)圍繞所打造的信息化環境下的新型能力,申請企業實際運行情況與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況及證據;
2)依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的關鍵績效目標和指標,對績效進行的監視、測量、報告和評審,以及所獲取的信息化環境下的新型能力的情況;
3)申請企業兩化融合管理過程的執行控制情況;
4)申請企業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情況;
5)規范性要求、方針、績效目標和指標、適用的法律要求、職責、人員能力、運作、程序、績效數據和內部審核發現及結論之間的聯系。
6.1.3.2.3 第二階段評估審核應在申請企業現場進行。
6.1.3.3 發生以下情況時,評估審核組應中止評估審核,并向評定機構報告:
1)申請企業對評估審核活動不予配合,評估審核活動無法進行;
2)申請企業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標準的要求;
3)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文件不符合申請企業實際運行情況;
4)發現申請企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的行為;
5)其他導致評估審核程序無法完成的情況。
6.1.4 形成評估審核報告
6.1.4.1 第二階段評估審核結束后,評估審核組應對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評估審核活動形成書面的評估審核報告。評估審核報告由評估審核組組長組織編寫并簽字確認。評估審核報告應準確、簡明和清晰地描述評估審核活動的主要內容,至少包括:
1)評定機構;
2)申請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及其管理者代表;
3)評估審核類型(例如初次、監督或再評定);
4)評估審核準則;
5)評估審核目的;
6)評估審核范圍;
7)評估審核組組長、評估審核組成員及任何與評估審核組同行的人員;
8)評估審核活動的實施日期和地點;
9)與評估審核類型的要求一致的評估審核證據、評估審核發現和評估審核結論;
10)已識別出的不符合項和任何未解決的問題。
6.1.4.2 評估審核報告應附必要的用于證明相關事實的證據或記錄,并提交至評定管理平臺。
6.1.4.3 評定機構應將評估審核報告的副本送交申請企業。
6.1.4.4 對中止評估審核的項目,評估審核組應將已開展的工作情況形成報告,評定機構應將此報告及中止評估審核的原因提交申請企業,并通過評定管理平臺提交至評定工作委員會。
6.1.5 不符合項的糾正和糾正措施驗證
6.1.5.1 對評估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評定機構應要求申請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糾正,并說明為消除不符合項所采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
6.1.5.2 對申請企業已對不符合項完成的糾正,評定機構應采取適當方式對申請企業所采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
6.1.6 給出評定結論
6.1.6.1 評定機構根據評估審核報告及相關驗證結果,結合其他相關信息進行綜合評價,給出評定結論,并通過評定管理平臺提交至評定工作委員會。
6.1.6.2 評估審核組成員不得參與給出所評估審核項目的評定結論。
6.1.6.3 評定機構在給出評定結論前應確認:
1)評估審核報告及相關驗證結果能夠滿足評定的需要。
2)對于所有反映以下問題的不符合項,評定機構已評審、接受并證實了糾正和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a)未能滿足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的一項或多項要求;
b)對兩化融合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影響的關鍵點的監視和測量未有效運行,或者對這些關鍵點的報告或評審記錄不完整或無效;
c)在持續改進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實現兩化融合目標有重大疑問。
3)對于任何其他不符合項,評定機構已評審并接受了申請企業計劃采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
6.1.6.4 在滿足6.1.6.3條的要求的基礎上,評定機構有充分的客觀證據證明申請企業滿足下列要求的,給出該申請企業符合評定要求的評定結論:
1)申請企業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符合標準要求且運行有效;
2)評定范圍覆蓋的業務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3)申請企業按照評定合同規定履行了相關義務。
申請企業不滿足上述要求的,給出該申請企業不符合評定要求的評定結論,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申請企業并說明原因。
6.1.7 評定決定
6.1.7.1 評定工作委員會對評定過程中所提交的文件和記錄進行合規性審查,確認相關材料完整、齊全、合理。對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評定機構補充完善。
6.1.7.2 必要時,評定工作委員組織專家對評定機構的評定結論進行復核,未能通過復核的,予以駁回。
6.1.7.3 對于評定機構評定合格,且通過評定工作委員會審查或復核的企業,在評定管理平臺進行為期15個工作日的公示。
6.1.7.4 對于公示后無異議的企業,由評定機構頒發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證書(簡稱評定證書)。
6.2 監督審核
6.2.1 評定機構應對頒發評定證書的企業(簡稱獲證企業)進行有效的跟蹤監督,確保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持續符合評定要求。
6.2.2 評定機構應在初次評定的第二階段評估審核后至少12個月內進行一次監督審核。此后,每次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
6.2.3 在達到監督審核期限而有證據表明獲證企業暫不具備實施監督審核的條件時,可以適當延長監督審核期限,但最長間隔不能超過15個月。
6.2.4 監督審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上次評估審核以來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覆蓋的范圍及運行體系的資源是否有變更;
2)對上次評估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項采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是否繼續有效;
3)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是否規范和有效;
4)是否針對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發現的問題策劃并實施了持續改進;
5)兩化融合目標及分解目標是否實現,未實現的原因;
6)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覆蓋的業務活動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是否持續符合相關規定;
7)獲證企業對評定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2.5 評估審核組根據監督審核情況形成書面的監督審核報告,并提交至評定管理平臺。監督審核報告至少應按6.2.4列明的評估審核要求逐項描述評估審核證據、評估審核發現和評估審核結論等,并提出是否繼續保持評定證書的推薦性意見。
6.2.6 評定機構根據監督審核報告和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給出繼續保持或暫停、撤銷評定證書的結論,并通過評定管理平臺提交至評定工作委員會。
6.3 再評定
6.3.1 獲證企業應在證書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再評定申請,不提出再評定申請或再評定不合格的,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證書到期自動失效。
6.3.2 再評定的評估審核程序與6.1中規定的程序一致。若再評定的范圍保持不變,且獲證企業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及獲證企業的內部或外部環境無重大變更時,再評定可省略第一階段評估審核。
7 評定證書
7.1 評定證書的有效期
評定證書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7.2 評定證書要求
評定證書應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企業名稱、地址;
2)授予、變更評定的日期;
3)評定有效期;
4)證書編號;
5)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范圍;
6)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符合《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標準的表述,包括版次和(或)修訂號;
7)評定工作委員會的標志和評定機構的名稱、簽印、地址、標志;
8)關于證書信息查詢方式的說明:“本證書信息可在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管理平臺(http://gltxpd.cspiii.com)查詢”。
7.3 評定證書的暫停
7.3.1 獲證企業發生以下情況時,評定機構應在獲得相關信息并調查核實后15個工作日內向評定工作委員會申請暫停其評定證書,評定工作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請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1)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持續或嚴重不滿足評定要求,包括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的要求;
2)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頻次實施監督審核;
3)不承擔、履行評定合同約定的監督審核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
4)不履行評定合同約定的信息通報義務;
5)主動請求暫停;
6)獲證企業被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7)其他需要暫停評定證書的情況。
7.3.2 評定證書暫停期不應超過6個月。
7.3.3 暫停評定證書時,應及時在評定管理平臺上公布相關信息;評定機構應采取有效監督措施避免無效評定證書被繼續使用。
7.3.4 暫停評定證書的信息應明確暫停的起止日期,聲明在暫停期間獲證企業不得以任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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